中国政法大学马更新教授,近期在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发表题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防范与规制”的论文研究,该文章揭示了利益冲突问题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倍受掣肘的重要原因。


一、论文导读
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很长一段时间保持刚性兑付状态,该制度没有得到高度重视。直到2014年3月,“11超日债”事件首次打破了刚性兑付,此后债券违约事件开始频频发生。2021年全年新增公募债券违约主体 24家,公募债券违约金额高达1705.59亿元,资信评级机构认为“债券市场整体信用风险水平同比升高”。对此,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及价值。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本应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维持债券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发行人进行监督,对分散的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但是实践中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大多由债券承销机构担任,其既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关系要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两种角色极易发生利益冲突,成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核心矛盾所在。囿于目前立法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结构设计,很难彻底避免或消除利益冲突,需要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冲突的预防与解决,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二、主要内容
利益冲突问题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倍受掣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主要由承销商来担任,其双重身份极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借鉴美国、日本的债券受托立法经验,以债券违约为时间节点,将利益冲突分为一般利益冲突与重大利益冲突,一般利益冲突在债券违约前可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无论是否违约都应当被严格禁止。可以通过扩大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范围、调整报酬支付模式、明确忠实义务、加强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利益冲突下的解任与责任承担规则等措施,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和规制,从而使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文对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内外产生原因、不同利益冲突的性质区分、现行立法缺位和实践中引发的不当后果等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出对该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与规制的路径、方法。在受托管理人任职资格范围上,将单一承销商扩展到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在受托管理人报酬获取上,将主要依据承销数量改进为与债券最终实现比例挂钩,激励其积极尽责;在受托管理人履职要求上,明确其职责属性即强调忠实义务,同时设置信息披露不合要求时的责任,加入与受托管理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披露,建立“高权高责”的披露机制。另外,改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督制约功能,强化对受托管理人的选任和追责权限,实时防范和解决利益冲突。最后,完善受托管理人责任承担体系,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当受托管理人违反其法定职责,造成债券持有人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作者简介

马更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商法。代表性著作(包括教材)《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独著)、《证券欺诈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独著)
论文 :《董事会构成与独立董事的有效性--'管理主导'说及反证》《我国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研究》《股东投票、投票权征集与因特网--扩大股东参与投票的可能性与降低信息成本的一种方式及路径》等40余篇。
(撰稿:韩坤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