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接受捐赠图书(刊)管理办法

发布者:姜涛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142

为丰富黑龙江财经学院图书馆的藏书品种,增加藏书基数,发挥图书馆的收集、保管和为读者服务的职能作用,我院图书馆接受本院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图书。为了更好地处理受赠文献,发挥捐赠图书的作用,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馆以接受有益教学科研的各类型文献为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文献将被纳入馆藏:

(一)内容符合学院教学科研需要;

(二)为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图书,复本以少于5册为宜;

(三)本院师生、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教师、学生、工作人员)的学术著作(包括著、编、译、审)和其他作品(包括日记、笔记、自传、信件、手稿)等;

(四)研究本院师生及校友或其他与本院相关的学术专著;

(五)反映本院历史和现状的各种资料(年鉴、手稿、照片、报纸、讲义、信函、日记、画册、音像视频等);

(六)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舆图、碑文、史稿、经卷、画卷、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札记、回忆录、照片、录音等;

(七)期刊(含网络版),能够成套捐赠或持续捐赠。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不纳入馆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

(二)破损严重且不成套图书;

(三)内有大量划线、注记、眉批的图书(若为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则不在此限);

(四)内容陈旧,基本上不具备学术参考价值的图书;

(五)盗版出版物或非正规出版的印刷品;

(六)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图书。

三、受赠文献一经接收,本馆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四、本馆有权根据受赠文献的实际状况决定典藏、加工及利用方式,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即对不予收藏的文献进行处理。

五、本馆接收受赠文献后,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纪念证书以示感谢和鼓励。

六、凡属于不予入藏的受赠文献,本馆将根据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一)具有参考价值且状况良好的文献,但本馆已有收藏,或不适合本馆收藏的文献,转赠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交换本馆缺藏文献。

(二)在校学生捐赠的使用过的教材或参考资料(馆藏已有),作为图书漂流惠及本校师生。

(三)盗版、残旧文献,直接淘汰。

七、每年的5月和11月图书馆集中受理捐赠图书业务。其他时间请有捐赠意愿的师生、校友及社会人事采取以下方式捐赠。

(一)到馆捐赠:

接收地点:图书馆采编部(图书馆212房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6:00

电话:85911125

(二)邮寄捐赠:

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图书馆采编部

电话:0451-85911125

邮编:150025

E-mail:  lctsg212@163.com

八、本办法由黑龙江财经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财经学院图书馆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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