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须知适用于财经书库、科技书库、工具书库、文学书库、新书书库、密集书库、密集书库二、综合书库、政治外语书库的图书阅览和借阅。
(一)书库文献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阅,借阅册数本科生10册、教师20册。图书借期均30天,到期前可续借3次(每次30天),超期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二)图书未办理借书手续,严禁携出室外,违者按窃书论处,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具书库图书仅限室内查阅,未经许可严禁携出室外,违者按窃书论处。
(四)爱护图书,不得勾画、批注、涂抹、撕页等,借书前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勾画、缺页现象,如有,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破损章。
(五)读者应在寒暑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则按逾期处理,罚款从一周后算起。节假日图书馆闭馆,该期间内借期已到的图书,可在开馆的第一天还回,如果第一天未还,则从第二天起按逾期处理。
(六)校园卡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七)借书逾期不还或有欠款者,暂停借书,待逾期书、欠款还清后再恢复借书权利。
(八)已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单后应立即还书。
(九)读者调离学院,应还清所借图书及欠款,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关于图书逾期、破损的有关规定
(一)图书借期均30天,到期前可续借3次(每次30天),超出借阅期,每册图书一天罚款0.10元,超期7天以上的加倍收取,每日罚款0.20元,累计计算。
(二)凡勾画、涂抹、浸湿、破皮、缺页之书,应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
(三)无书赔偿时,按规定罚款,但原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四)1990年(含1990年)之前出版的罚款金额为书价的2倍。1991年(含1991年)之后出版的罚款金额为书价的0.5倍。
(五)拆散、松线及破皮的图书,罚交工本费5.00元。
(六)丢失书内条码,每条罚款5.00元。
三、关于图书遗失赔偿的有关规定
(一)读者遗失图书须立即到借书处声明并查找。
(二)遗失图书,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赔偿,并需交手续费和加工费5元。无书赔偿可缴纳罚款,罚款规定如下:
1.5年以内按原书定价3倍赔偿,多卷书按全套书价1倍赔偿,不影响全套使用的分册按定价3倍赔偿;
2.6-10年按原书定价5倍赔偿,多卷书按全套书价2倍赔偿,不影响全套使用的分册按定价8倍赔偿;
3.11-20年按原书定价15倍赔偿,多卷书按全套书价5倍赔偿,不影响全套使用的分册按定价10倍赔偿;
4.21年以上按原书定价20倍赔偿,多卷书按全套书价8倍赔偿,不影响全套使用的分册按定价15倍赔偿。
(三)以同版平装图书赔偿精装图书时,应按平、精装差价的2倍进行赔偿。
(四)出版时间按图书出版年份到遗失的时间差计算。
(五)无标价图书按每页0.20元计算价格或参照同类图书估价,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遗失图书的价格不足1元,按1元计算,多卷本图书分册无标价的按平均价计算。
(六)遗失外文原版图书,一律按原书外币定价(估价)或购买价的5倍并按最新汇率折合人民币进行赔偿。
(七)对借阅过期的图书如遗失,除按遗失赔偿制度执行外,还需同时执行借书过期罚款制度。


